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9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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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9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956號原告 杜恩璿
劉康辰 蔡佳容 盧司堃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擴擧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謝○○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有下列程式不合情事。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狀並未表明被告謝○○之完整姓名,經本院依原告之聲請調查證據後,原告迄今仍未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被告之完整姓名,逾期未補,即駁回起訴。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書記官周彥儒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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