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0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012號原告 江哲妤
陳品霏 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陳振隆 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令立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振興醫療財團法人振興醫院、 魏崢 、 孫大威 、 林思廷 、 王映方 、 林佳茵 、 黃怡涓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750,106元元(計算式:33,750,106元+1,000,000元+1,000,000元=35,750,1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6,6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書記官周彥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