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小字第234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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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2345號

原告 吳晴謙

被告 林奕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4日一造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伍仟參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案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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