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97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49732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4號5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伍仟玖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下同)九十八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五八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八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甲○○○前以分期付款方式向第三人以新臺幣156,
000元整購買消費商品,並約定自契約成立商品交付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五八計算利息;並於訂立分期買賣契約時,即與第三人約定同意將應給付分期價款之債權轉讓債權人,自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五日次月相當日開始每月繳付分期價款新臺幣3,207元整予債權人。契約並約定如遲延繳款,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應即將尚欠本息全部一次清償,並自延滯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分期應繳未繳之期付總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延滯違約金。詎債務人自九十八年八月六日當期應繳日起即未依約繳款,雖經依法催告,仍未獲解決。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0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瑞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10月7日
書記官吳和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