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200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於94年11月23日將其收押在案。嗣經本院於95年2月15日訊問後,認被告甲○○於本院94年11月23日送審訊問及同年12月7日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均維持認罪之答辯,並確認於警詢及偵訊時所言實在,而同案被告 馬弘方 嗣於95年1月26日本院行準備程序時,亦坦承犯行,因認本件客觀上無其他證據證明本件被告甲○○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惟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仍有同條第3款之事由,認被告甲○○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依序於95年2月15日、95年4月17日裁定被告之羈押期間,自95年2月23日、95年4月23日起均延長2月。
二、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羈押之原因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高玉舜
法官陳靜茹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惠玲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