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員簡字第122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庚○○
樓
壬○○
丙○○
己○○
戊○○
乙○○
辛○○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被告即反訴原告庚○○等對於反訴被告甲○○間請求返還土
地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柒萬肆仟玖佰柒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