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44號原告 莊耀申 被告臺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賴清德 訴訟代理人 廖俊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二項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參佰陸拾元由原告負擔」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玖仟叁佰陸拾元由原告負擔」,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本件訴訟費用為4,360元(即裁判費)」記載,應更正為「本件訴訟費用為9,360元(即裁判費)」。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6日已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60元,並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繳,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並於103年1月15日繳費在案,而本件原判決既為原告全部敗訴之判決,並於理由內說明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之負擔,則前開原判決主文及理由欄關於訴訟費用金額之記載,顯係誤寫,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既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揆之前揭說明,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高榮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3年11月6日
書記官李培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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