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239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被告 林怡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164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賴恭利
法官陳玟珍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志伃中華民國101年7月1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