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633號原告 魏志豪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 律師複代理人 周健右 被告 魏志宏
林莉嬅 魏佐翰 魏涵濡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柳正村 律師複代理人 黃瀞慧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1年8月22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1年7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學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7月13日
書記官莊金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