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9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9625號債權人嘉義縣鹿草鄉農會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依督促程序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9月14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件支付命令關於債務人「 蔡忠穎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乙○○,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99年9月17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