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5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繳納相關費用並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99年9月17日
民事庭法官周俞宏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9月17日
書記官劉怡欣附表: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400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計算式:10人×10份×34元-1,000元=2,40
0元)。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併此敘明。
二、請說明聲請人每月收入除薪資18,000元,有無其他收入。另請陳報聲請人之配偶羅紘袖之職業、薪資收入、財產狀況,並請提供相關資料說明之。
三、提出詳細之「每月」必要支出表,並就其中交通費600元部分,釋明工作場所至住家之起迄點及里程數。
四、陳報聲請人有無投保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子女為被保險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若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及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或其他相關文件。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五、預備之更生方案還款計畫為何?如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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