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55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55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5557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陳秀卿 債務人 鄧岳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零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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