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85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8562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非訟代理人 謝燿州 債務人 謝登文 即 謝老舍 之繼承人債務人 王進喜 即王 謝明月 之繼承人即謝老舍之繼承人債務人蔡 謝明玉 即謝老舍之繼承人債務人王 謝明珠 即謝老舍之繼承人債務人 謝德全 即謝老舍之繼承人債務人 謝美珍 即謝老舍之繼承人債務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即謝德
福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林秀娟 債務人 謝林來金 即 謝登科 之繼承人即謝老舍之繼承人債務人 謝美玲 即謝登科之繼承人即謝老舍之繼承人債務人 謝美菁 即謝登科之繼承人即謝老舍之繼承人
2債務人 謝德興 即謝登科之繼承人即謝老舍之繼承人債務人 謝德義 即謝登科之繼承人即謝老舍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謝登文、 蔡謝明玉 、王謝明珠、謝德全、謝美珍於繼承被繼承人謝老舍之遺產範圍內,與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於管理被繼承人 謝德福 之遺產範圍內,與王進喜於繼承被繼承人王謝明月之遺產範圍內,與謝林來金、謝美玲、謝美菁、謝德興、謝德義於繼承被繼承人謝登科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貳拾柒萬玖仟伍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五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
書記官陳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