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上訴字第1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選舉罷免法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一九四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許明德 律師
王進勝 律師 吳建勛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陳妙泉 律師右上訴人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不服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三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