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聲字第8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聲字第8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82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旻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3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旻峯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旻峯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第50條第2項、53條、第51條第5款等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有關數罪併罰要件之規定已於民國102年1月25日修正施行,內容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即增訂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之規定。準此,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其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次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受刑人蔡旻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其中附表編號1至9之罪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編號10至11之罪曾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編號12至13之罪曾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此有各該案件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各1份附卷可按。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3、10、11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且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1、4至9、12、13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規定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形。受刑人並於104年5月15日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在卷可憑,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就附表所示各罪准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洪曉能
法官楊真明法官吳幸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麗珍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蔡旻峯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1.08.13│101.08.13│102.02.26│├────────┼──────────┼──────────┼──────────┤│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2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9號│字第9號│第7554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2年度訴字第465號│102年度訴字第465號│102年度沙簡字第243號││實├──────┼──────────┼──────────┼──────────┤│審│判決日期│102.06.14│102.06.14│102.05.20│├─┼──────┼──────────┼──────────┼──────────┤││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465號│102年度訴字第465號│102年度沙簡字第243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102.06.26│102.06.26│102.07.05│├─┴──────┼──────────┼──────────┼──────────┤│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7829號(編號1至9應│第7830號(編號1至9應│第7838號(編號1至9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2│執行有期徒刑5年,102│執行有期徒刑5年,102│││執更3847,刑期102.8.│執更3847,刑期102.8.│執更3847,刑期102.8.│││2-107.8.1)│2-107.8.1)│2-107.8.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蔡旻峯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1.09.06│101.10.02│101.10.02│├────────┼──────────┼──────────┼──────────┤│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1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1年度毒偵││年度案號│緝字第54號│字第3436號│字第3436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2年度易字第1281號│102年度訴緝字第161號│102年度訴緝字第161號││││││││實├──────┼──────────┼──────────┼──────────┤│審│判決日期│102.06.26│102.06.25│102.06.25│├─┼──────┼──────────┼──────────┼──────────┤││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易字第1281號│102年度訴緝字第161│102年度訴緝字第161號││判│││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2.06.26│102.07.15│102.07.15│├─┴──────┼──────────┼──────────┼──────────┤│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第│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7942號(編號1至9應執│第8190號(編號1至9│第8190號(編號1至9應│││行有期徒刑5年,102執│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執行有期徒刑5年,102│││更3847,刑期102.8.2│102執更3847,刑期│執更3847,刑期102.8.│││-107.8.1)│102.8.2-107.8.1)│2-107.8.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蔡旻峯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2.03.06│102.03.06│102.01.03││││││├────────┼──────────┼──────────┼──────────┤│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2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2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1504號│字第1504號│字第1688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490號│102年度訴字第1490號│102年度訴字第1583號││實├──────┼──────────┼──────────┼──────────┤│審│判決日期│102.08.13│102.08.13│102.08.23│├─┼──────┼──────────┼──────────┼──────────┤││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490號│102年度訴字第1490號│102年度訴字第1583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102.08.30│102.08.30│102.09.1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0048號(編號1至9│第10048號(編號1至9│第10455號(編號1至9│││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2執更3847,刑期│102執更3847,刑期│102執更3847,刑期│││102.8.2-107.8.1)│102.8.2-107.8.1)│102.8.2-107.8.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蔡旻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0│11│12│├────────┼──────────┼──────────┼──────────┤│罪名│竊盜│詐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8月(判3次)││││││├────────┼──────────┼──────────┼──────────┤│犯罪日期│101年12月下旬某日晚│102.02.16│101.08.29、101.08.30│││上約6時許││、101.09.01│├────────┼──────────┼──────────┼──────────┤│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2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2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6266號│第6266號│第19924、21901、2190│││││3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2年度簡字第1585號│102年度簡字第1585號│103年度上訴字第579號││實├──────┼──────────┼──────────┼──────────┤│審│判決日期│102.10.15│102.10.15│103.05.29│├─┼──────┼──────────┼──────────┼──────────┤││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簡字1585號│102年度簡1585號│103年度台上字第2898││││││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102.11.12│102.11.12│103.08.2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2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2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3年度執字│││第5493號(編號10、11│第5493號(編號10、11│第13288號(編號12至│││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13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本署102執助2253,刑│本署102執助2253,刑│,羈押102.6.3-102.│││期107.8.2-108.4.1)│期107.8.2-108.4.1)│8.1,刑期108.4.2-118│││││.1.3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蔡旻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年1月││││││││├────────┼──────────┼──────────┼──────────┤│犯罪日期│101.08.29│││├────────┼──────────┼──────────┼──────────┤│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9924、21901、2190│││││3號│││├─┬──────┼──────────┼──────────┼──────────┤│最│法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579號││││││││││實├──────┼──────────┼──────────┼──────────┤│審│判決日期│103.05.29│││├─┼──────┼──────────┼──────────┼──────────┤││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台上字第2898││││判││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3.08.2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3288號(編號12至│││││13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羈押102.6.3-102.│││││8.1,刑期108.4.2│││││-11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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