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交易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易字第100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魏全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顏碩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佳君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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