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易字第100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魏全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顏碩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佳君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易字第100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魏全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顏碩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佳君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