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94號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被告 彭右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287,6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書記官張智揚
附表:
編號
計算類別
計算本金
期間
計算基數
(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年息(%)
計算金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始日
終止日
(計至起訴日之前1日止)
1
本金
283,961元
2
利息
283,961元
114年3月27日
114年5月18日
(53/365)
8.497%
3,504元
3
違約金
283,961元
114年4月28日
114年5月18日
(21/365)
0.8497%
139元
合計
287,60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