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394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94號

原告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被告 彭右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287,6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書記官張智揚

附表:

編號

計算類別

計算本金

期間

計算基數

(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年息(%)

計算金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始日

終止日

(計至起訴日之前1日止)

1

本金

283,961元

2

利息

283,961元

114年3月27日

114年5月18日

(53/365)

8.497%

3,504元

3

違約金

283,961元

114年4月28日

114年5月18日

(21/365)

0.8497%

139元

合計

287,6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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