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5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561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97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12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毓秀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
書記官陳玲誼┌───────────────────────────────────────────────────────┐│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156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中立行 張世和 │華南商業銀行台中港│97年9月5日│11,515元│AI0000000│││││路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