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601號聲請人丙○○
丁○○上一人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汪金生 之除戶謄本。
二、聲請人應提出知悉得繼承被繼承人乙○○之繼承權時點之證明文件。
三、本件聯絡人:福股書記官廖素芳(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211)。
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
書記官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