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70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7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470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後(97年度毒偵字第5087號),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小包(驗餘淨重零點零参陸陸公克),沒收銷燬之;注射針筒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曾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及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3月、8年確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年,於民國95年5月5日執行完畢。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97年7月29日執行完畢釋放。復於97年9月20日下午某時,在臺中市○區○○路○○○巷○○弄○號住處,以注射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員警於
97年9月21日17時許,在臺中市○區○○路與西屯路口盤查甲○○,自其身上扣得海洛因1小包(驗餘淨重0.0366公克)及注射針筒1支。
二、證據:㈠被告甲○○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卷附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委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
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尿液檢驗報告書影本、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0971000020號鑑定書各1份。
㈢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小包(驗餘淨重0.0366公克)、注射針筒1支。
三、本件被告已認罪,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其合意內容為:被告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8月之宣告。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3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
五、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慧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施玉卿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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