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6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六八一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處有期徒刑陸月;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又因贓物罪,所處有期徒刑伍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因贓物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罪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邱志平
法官林玉珮法官楊皓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邱李和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