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35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五六號
公訴人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二00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為「耶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其明知「戰慄時空COS」為告訴人柏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權之遊戲軟體,竟未得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基於概括犯意,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起,至九十年五月十日止,在基隆巿愛五路三十四號二樓其所經營之「耶魯MTV」店裏,重製上開「戰慄時空COS」電腦遊戲軟體在店中附設之十四部電腦硬碟中,連續於不特定人至店中消費時,以每小時收費新台幣二十元之方式,將上開遊戲光碟出租供不特定人在店中使用,侵害告訴人之著作權。九十年五月十日下午三時許,為警在上址查獲,因認被告涉有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第九十二條之罪嫌云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公訴人認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九十二條之罪,依同法第一百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其告訴,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志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敘述上訴之理由,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並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一日
書記官陸清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