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貪污等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一二號
公訴人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林宇文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蔡茂西 右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三一八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依首揭法條而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志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
書記官陸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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