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263號原告甲○被告乙○○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簡易庭民事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10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明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
書記官劉音利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263號原告甲○被告乙○○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簡易庭民事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10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明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
書記官劉音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