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勞上字第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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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勞上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勞上字第22號上訴人 葉姿萱
鄔承祐 鄔宗羲 即 鄔宗修 兼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鄔秉潤 即 鄔定樺 複代理人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邱寶弘 律師被上訴人鴻偉營造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柯凱譯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超群 律師複代理人 黃鉦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已終結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4年5月19日下午2時55分在本院第35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蔡秉宸
法官陳繼先法官張恩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蕙瑜中華民國104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