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聲再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再字第65號再審聲請人 劉永曾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本院103年度聲再字第40號確定裁定提起再抗告,依法視為聲請再審(最高法院34年聲字第263號判例參照)。惟再審聲請人未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認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丁振昌
法官林永茂法官曾平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日
書記官謝素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