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度聲再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聲再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再字第51號再審聲請人 劉永 曾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本院所為103年度聲再字第24、25號確定裁定,提起抗告,依法視為聲請再審。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繳納,茲依同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不繳即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羅心芳法官夏金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書記官蔡蘭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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