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原侵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原侵訴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鴻吉選任辯護人吳明益律師
孫裕傑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協商程序。
理由本案被告甲○○被訴妨害性自主案件,前於民國108年5月28日協商程序終結,茲查尚有應再行協商之處,爰命再開協商程序,並認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定於108年6月20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6法庭行協商程序。
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顏維助
法官謝欣宓法官鄭咏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書記官駱亦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