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婚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婚字第31號原告 陳芳儀 訴訟代理人 蔡雲卿 律師被告 金大富 訴訟代理人 洪珮瑜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前於民國108年4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5月31日16時宣示判決,茲因本案尚有應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粘柏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書記官許家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