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0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0532號債權人 徐韋淋 即銀冠企業社債務人 劉勝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陸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固有明文。惟債權人就尚未屆期之債權有無預為請求之必要,應依其請求時客觀具體情形決之。於督促程序中,法院僅就聲請之合法要件及債權人之主張於法律上有無理由為書面形式審核,並不作實體事實之調查,自無從就債權人有無預為請求之必要性為認定,是債權人就尚未屆期之債權,即不得依督促程序逕向債務人請求給付。
五、經查,依債權人提出之現金保管託收證明所載,本件債務人代債權人保管現金新臺幣(下同)60,000元,雙方約定從民國109年6月25日起至110年3月25日止,債務人於每月25日歸還債權人6,000元,全數須歸還60,000元。惟觀諸上開釋明文件,並無「如有一期未為履行,即視為全部到期」之加速條款之約定,是債權人僅得就已屆清償期之債權為請求,依約定,債務人自109年6月起每月25日應還款6,000元,而本件債權人係於10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則自109年6月起計算至109年11月26日止,已屆清償期之債權本金合計為36,000元(共計6個月),債權人就此部分之請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均屬請求債務人為將來之給付,依上開規定,債權人不得依督促程序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是聲請人之請求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者,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六、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