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重家上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重家上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家上字第22號上訴人 陳蓓蒂 訴訟代理人 李旦 律師
江俊賢 律師 蘇厚安 律師上訴人 陳蓓芳 被上訴人 張英俊 訴訟代理人 曾孝賢 律師複代理人 馮秀福 律師被上訴人 陳蓓蓉
蔡佳妤蔡希宏 之承受訴訟人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蓓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四「本院分割方法」欄中編號1及編號2關於「由張英俊取得10000分之2472,其餘繼承人取得10000分之1505」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由張英俊取得10000分之2470,其餘繼承人各取得10000分之1506」。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為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所明定,此於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亦有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聲請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紀文惠
法官楊珮瑛法官王育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
書記官簡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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