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保字第9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96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初炳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9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初炳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初炳蘭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茲於民國113年10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上情,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0月04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49921號函、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吳秋宏
法官邰婉玲法官柯姿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硃燕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