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保字第9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95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鼎華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9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鼎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鼎華因殺人未遂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附件,現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3年10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0月4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41031號函及函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名冊核准函文號載為第0000000000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吳秋宏
法官柯姿佐法官黃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雅云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