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交附民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123號原告 許水玉 訴訟代理人 蘇峻輝 被告 蔡王秀 連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本院106年度交易字第110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雙方未能達成調解,且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王俊彥
法官姚億燦法官張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書記官許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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