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1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146號聲請人全鋒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紀春錦 代理人 陳薇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4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6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宣每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
書記官連晨宇附表:112年度除字第114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1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陳忠 鏗玉山商業銀行台北分行112年2月6日170,860元BI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