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7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7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70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文希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少連偵字第95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公訴意旨所指被告就附表編號2 宋靄蓉 部分,另有收取 江霈臻 於111年11月16日凌晨0時18分、45分,在富邦銀行景美分行(臺北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鼎盛門市○○○市○○區○○街00號1樓)所領取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名義人: 吳美花 ,下稱吳美花帳戶)內9000元、9000元之款項,並將上開款項一同轉交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之犯行部分,與卷存吳美花之帳戶交易明細結果不符(見112訴729卷第63至67頁),則被告事實上是否確有此部分犯行存在,即須再調查釐清,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柔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柏瑄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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