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9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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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9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984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被告 曹又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民事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民事裁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
書記官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