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6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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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664號原告CHIATEXCO.,LTD法定代理人 陳盈璇 (CHEN,YING-HSUAN)上列原告與被告玉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林建宏 、 吳宗翰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68,500元(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美金300,000元,以起訴時美金對新臺幣匯率31.895折算新臺幣為9,568,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7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
書記官陳信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