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簡字第44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依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賴其煥 間請求給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
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上
訴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
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