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7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77號原告 劉駿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袁雪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
書記官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