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202號111年度附民字第1203號111年度附民字第1204號111年度附民字第1205號111年度附民字第1206號111年度附民字第1229號原告 楊博智
高慧琴
劉書芬 黃芷儀 劉麗芳 張珮慈 被告 黃浩宸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金簡字第64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龍輝
法官吳軍良法官林岷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慈思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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