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8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859號債權人 李備汶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范玉景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狀正本並依民事訴訟法第117條規定於書狀簽名或蓋章。
二、請明確表明請求之利息起算日(請勿重複記載多項日期,應明確表明)。
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