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0年度新小字第13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翁綺伸
被   告  陳謝華陳謝素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新小字第132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0年4月19日上午9時28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蕙蘭
 書 記 官 葉東平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玖仟壹佰柒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三
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止,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記官葉東平
法官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
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
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
書記官葉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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