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補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補字第174號
原   告 金立田磁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嘉忠
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洪培耀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50,000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3,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
補繳新台幣3,2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豐原簡易
庭(台中市○○區○○路1段139號)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曉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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