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補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補字第17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林彥甫
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金樹正 (即 金樹華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台幣39,093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00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豐原簡易庭(台中市○○區○○路1段139號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曉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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