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31號原告三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慶華 訴訟代理人 陳德峯 律師被告 陳薈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5年8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靜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8月12日
書記官金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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