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家親聲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親聲字第125號聲請人 楊上龍
楊上育 兼上二人之法定代理人 楊玉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董鎡榮 間因給付扶養費等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貳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雅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2日
書記官李雅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