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17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17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175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黃冠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耀盛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釋明本件係向債務人林耀盛請求借款或票款?
二、若係請求借款,按民法第478條規定,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故請釋明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情事,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約定清償期之借款借據、催告還款通知之存證信函及將該催告之存證信函送達債務人林耀盛簽收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
三、若係請求票款,請提出各紙支票之「退票理由單」。
四、請釋明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約定之清償日、催告還款期限或各紙支票之「退票日」。)
五、請提出債務人林耀盛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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