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639號原告 沈紅蕙 訴訟代理人 梁凱富 律師被告 沈縉逸 上列當事人間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茲依原告變更後訴之聲明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861萬9597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17萬58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祥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
書記官朱名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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