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個人資料保護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1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冠宏選任辯護人鄭才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檢察官張子凡到庭執行職務」應更正為「檢察官鄭葆琳到庭執行職務」。
理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原判決關於到庭執行職務之檢察官姓名誤載為「檢察官張子凡到庭執行職務」應更正為「檢察官鄭葆琳到庭執行職務」。上開記載顯為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爰依上開規定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玉琪
法官曹錫泓法官薛雅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葉卉羚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